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 第一节 招标投标制度
  • 第二节 工程承包制度
  • 第三节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3类)【基础设施+国有+国际】

项目 具体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具体范围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00+10%)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控股/主导)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00+200+400)

类别 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 单项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不招标项目 原因
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为了保密
抢险救灾项目 时间来不及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为了扶持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自己能干不用找别人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别人不会,招也招不来

(4)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

项目 内容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2、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1)招标方式与邀请招标(两种)

方式 含义 规定 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易错点对比】
必须招标的项目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基础)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控股主导)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可以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为了保密)
2.抢险救灾项目(时间来不及)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为了扶持)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别人不会)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自己能干的)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自己能干的)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别人不会的)
1.国家重点或者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批准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人少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钱多的)

(2)两阶段招标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 第一阶段
    • 招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 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二阶段
    • 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 招标投标交易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招标基本程序

(1)基本程序(九步)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2)招标方式

  • 自行招标
    •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代理招标
    • 招标人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已取消)

项目 内容
性质 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场所)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有技术有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4)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两大部分)
  •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只能说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

(5)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时间

时间 情况
3日 1.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3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2.招标人在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日 1.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存款利息
10日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或厉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时间为10日内
15日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投标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截止时间
20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关于标底、最高投标限价与清单计价

情形 时间
标底 招标不是必须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点

  •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 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工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资格审查

  1. 资格预审
    • 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
    • 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
  2. 资格后审
    • 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 不合格,标书按废标处理

(9)开标

项目 内容
时间 提交投标问价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规定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4.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10)评标

项目 内容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两类人,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1.招标人的代表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人数 1.5人以上的单数
2.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11)否决投标的情形(视为废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意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要求提交备选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 有必要时,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
  •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3)评标报告

  •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4)中标和签订合同

  •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 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5)关于阴阳合同

项目 内容
阳合同 经过备案的合同
阴合同 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
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 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应当是备案的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