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项目的认可)
- 第二节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对单位的许可)
-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对人的认可)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双轨制)

2、施工许可制度的内涵
| 项目 | 内容 |
|---|---|
| 时间 |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
| 对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 申领单位 |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
| 核发单位 |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审查内容 |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
3、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用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 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图+审查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安措施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关注点】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难点
| 项目 | 内容 |
|---|---|
| 关于有地 | 必须国有土地 不需要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
| 关于规划许可–要获得规划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工程符合城市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项目 | 内容 |
|---|---|
| 关于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 对实行监理的工程,有监理单位填写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 |
| 关于有图 (同时满足) |
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图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足施工进度 |
| 关于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注意条件中无施工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4、施工许可证的期限及废止
- 领取后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 延期次数最多2次,每次不超3个月
-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5、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归纳总结」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 内容 | 时间 | 备注 |
|---|---|---|
|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 3个月 | |
| 开工延期的时间 | 3个月 | 最多可延期2次 |
|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 1个月 | |
| 中止施工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 1年以上 | |
|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 6个月 |
6、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
第二节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 项目 | 内容 |
|---|---|
| 为什么要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 表明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 |
| 建设领域那些企业需要有资质 |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
| 两证齐全 | 1.工商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同级行政部门-资质证书 |
(2)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四方面)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 资质序列 | 业务范围 | 资质类别 | 资质等级 |
|---|---|---|---|
| 施工总承包 |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 12个 | 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 专业承包 |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 36个 | |
| 施工劳务 | 劳务作业 | – | 劳务资质序列不再分类别 |
(4)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与延续
| 项目 | 内容 |
|---|---|
| 资质的申请 |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告知承诺制) |
| 资质证书的延续 |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2.届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前 3个月办理手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5)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 项目 | 内容 |
|---|---|
| 资质证书的变更 | 何时变: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时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遗失补办 |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取消在公众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规定) |
|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 |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 |
(6)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7)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 项目 | 本质 | 内容 |
|---|---|---|
| 撤回 | 客观上不够条件了 |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回资质,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 撤销 | 主要行政机关原因或责任 |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 吊销 | 企业过错 | |
| 注销 | 客观结果,无论何原因 | 1.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到期) 2.企业依法终止的(主体不存在) 3.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关注点」关于资质的撤回
| 项目 | 内容 |
|---|---|
| 程序 | 1.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2.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3个月3.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
| 整改期 | 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工程 |
| 资质被撤回后 | 企业可以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8)外商投资建筑企业
-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
-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入股)
-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投资项目)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或越级资质承揽工程的一般规定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必须有资质+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2)无资质承揽工程
| 项目 | 内涵 |
|---|---|
| 所签合同的性质 | 无效合同 |
| 尽管是无效合同,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第三人 2.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3)联合共同承包
| 项目 | 内涵 |
|---|---|
| 概念 | 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
| 适用范围 | 用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
| 资质规定 |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防止利用共同承包行资质挂靠之实)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 法律责任 |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以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项目 | 内涵 |
|---|---|
| 规定 | 自己用自己的资质 不能借别人的资质 也不能把自己的资质借给别人 |
| 表现 | 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
| 典型案例 | 名义上没有把工程分包,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五类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的人员,视同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看五类人员) |
4、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承担法律责任 |
|---|---|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想骗没骗成) |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想骗骗成了) | 撤销资质 警告 处以罚款 申请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2)无资质、超越资质、借出资质、骗取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 |
|---|---|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予以取缔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2%-4%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超越资质+借出资质 | 责令改正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2%-4%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骗取资质承揽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 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二级建造师注册
(1)初始注册
- 注册的主管机关
- 由省级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批
- 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住建部备案
- 初始注册条件
- 取得执业资质证书
-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 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延续注册于变更注册
| 项目 | 内容 |
|---|---|
| 延续注册(到期了) |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 30日前,办理手续延续注册有效期为 3年 |
| 变更注册(跳槽了) | 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
(3)不予注册的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收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其他
(4)建造师注册撤销、吊销、失效、注销
| 概念 | 内涵 |
|---|---|
| 撤销 | 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责任在行政机关) |
| 吊销 | 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 |
| 失效 | 客观情况,主体有一个不存在+解聘+到期+超龄 |
| 注销 | 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只要不能继续执业的,均需注销(动词) |
(5)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 教育方式:面授为主,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2、二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
(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及执业岗位
| 项目 | 内容 |
|---|---|
| 受聘单位 | 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 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
| 执业岗位 |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项目经理)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住建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
(2)建造师执业的规定(专一+从一而终)
| 一般规定 | 特殊情况可以(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
|---|---|
|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甲乙方解约)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在本人职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接受继续教育
-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建造师的签字
| 项目 | 内容 |
|---|---|
| 那些文件必须建造师签章(两类) |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
| 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的签字 |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
| 分包工程的签字 |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
| 修改建造师的签章 |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
(3)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4)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不认定为挂证的情形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是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由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5)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 项目 | 内容 |
|---|---|
| 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 |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出示)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业务文档(资料)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询问)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的行为(纠正) |
| 异地执业(属地查,注册地处理) | 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地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地省级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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