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框架:法律体系–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两个概念
| 法律形式 | 名称特征 | |
|---|---|---|
| 法律部门(部门法) | 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 |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和级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的具体形式(共七类)
| 法律形式 | 名称特点 | 制定单位 |
|---|---|---|
| 宪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 法律 | XX法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 行政法规 | XX条例 | 国务院 |
| 部门规章 |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各部委 |
| 地方法规(自治、单行条例) | XX地方XX条例 |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
| 地方政府规章 | 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 |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
4、《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 国家主权的事项
-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制制度
- 犯罪和刑罚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全职措施和处罚
- 税收基本制度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民事基本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
- 诉讼和仲裁制度
5、法的效力等级
原则: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6、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7、法规的备案与审查
| 项目 | 内容 |
|---|---|
| 那些法需要备案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
| 那些不需要备案 | 宪法 法律 |
| 备案时间 | 公布后30日内 |
| 备案部门 |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
| 概念 | 内涵 |
|---|---|
| 法人 | 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是单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是自然人 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法人的条件(四个)
- 依法成立
-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法人以其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的分类
盈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企业法人
非盈利法人: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自制组织法人
5、法人资格的获得
| 分类 | 法人资格的取得 |
|---|---|
| 盈利法人 | 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 |
| 非盈利法人 |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
| 特别法人 | 成立之日 |
6、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定义:项目经理部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不是项目经理本人承担,也不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 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项目经理个人,也不能告项目经理部。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单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传达)
-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委托代理的规定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直接发包、不得将主题施工分包)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不要求必须具备律师资格)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的形式
-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亦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4)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取消)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没干活能力了) -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主题不在了-自然人)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主题不在了-组织)
(5)取消或辞去委托的规定
-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取消
-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改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转代理
- 转代理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况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 项目 | 内容 |
|---|---|
| 概念 |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
| 情况 |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
|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 |
| 后果 |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未作表示),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
| 特例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许) |
(2)表见代理
| 项目 | 内容 |
|---|---|
| 概念 | 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让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
| 性质 |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
| 构成三要素 |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
| 后果 |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
| 注意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 |
7、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 -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故意行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代理事项违法双方均知道: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记忆原则:
- 可明确判断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
- 如果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 占有权
- 使用权
- 收益权
- 处分权(核心)
(2)用益物权(对别人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地役权
(3)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2、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两种形式)
| 项目 | 内容 |
|---|---|
|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式权利 |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3、建设用地使用权
| 项目 | 内容 |
|---|---|
| 含义 |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
| 设立 |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
| 取得方式 | 出让、划拨 |
| 流转 |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
| 续期 |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以法律规定办理 |
4、地役权的概念
- 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典型案例:在他人土地上同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
5、地役权的设立
| 项目 | 内容 |
|---|---|
| 形式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 设立 |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非强制要求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规定) |
| 限制 |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村委员不经承包人同意,不能设定地役权) |
6、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7、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
8、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
| 项目 | 内容 |
|---|---|
| 一般情况 |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登记) |
| 特殊规定 |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由约定的,不需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
9、物权的保护方式
| 项目 | 内容 |
|---|---|
| 民事责任 |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
| 行政责任 |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
| 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追究行使责任 |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 项目 | 内容 |
|---|---|
| 债的概念 |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 债的相对性 |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分清针对什么事)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追责找对主题) |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债的种类: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注意:《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3、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纳总结(两类)
| 项目 | 责任承担 |
|---|---|
| 施工噪声 | 施工单位 |
| 建筑物倒塌、塌陷 | 1、建设原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因所有权、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4、无因管理(无义务+主动做好事+有人受益)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收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追认授权
5、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损人+利己)=天上掉馅饼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6、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客体
| 项目 | 内容 |
|---|---|
| 概念 |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客体 | 作品(著作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商标权)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财产权)
-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署名)
- 专有性–绝佳排他性
-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失
3、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三)
| 客体(保护对象) |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 | 授予条件 |
|---|---|---|
| 发明 | 20年 |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
| 实用新型 | 10年 |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
| 外观设计 | 15年 | 新颖性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 |
4、商标权的内容及保护对象
-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金志全两个方面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商标是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著作权的种类(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三类著作权作品
- 单位作品
- 职务作品
- 一般职务作品
- 特殊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
6、几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类型 | 特点 | 著作权归属 | 特点 | |
|---|---|---|---|---|
| 单位作品 | 单位组织 代表单位意志创造 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
单位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
| 委托作品 |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 | 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
职务作品 | 一般职务作品 | 完成单位的工作 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可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 |
| 特殊职务作品 | 完成单位的工作 主体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设计图纸 地图 计算机软件 |
|
7、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专利权种类 | 保护范围 |
|---|---|
| 发明 实用新型 |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 外观设计 |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8、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四种,按顺序确定)
- 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
1、担保与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的效力
-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的方式(五类)
- 保证(人保)
- 抵押(物保)
- 质押(物保)
- 留置(物保)
- 定金(钱保)
4、保证
(1)保证的内涵
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银行出具的称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称保证书
注意: 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2)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人与债务人书面订立的合同)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保证的期间
- 其他
(3)保证方式(两种)
一般保证: 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才有保证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注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失踪的)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破产的)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还不起的)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自愿的)
(5)保证人的资格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6)保证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 类型 | 规定 |
|---|---|
| 债权转让 |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 债务转让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7)保证期限
约定保证期间的: 从其约定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 交通运输工具
-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生效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双方可约定)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抵押物的转让
- 转让抵押物的条件:经抵押权人同意
-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抵押权的实现
- 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院:拍卖+变卖)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 登记生效类
- 全部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 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类
- 均未登记,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质押
(1)质权的概念
-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质权为转移占有为特征,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项目 | 抵押 | 质押 |
|---|---|---|
| 对象 | 1. 不动产 2. 特殊大型动产 |
一般动产 |
| 占有形式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 动产质押
- 各类动产
- 权利质押
- 票据类:汇票、支票、本票
- 债权、存款单
- 仓单、提单
-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留置(欠钱扣东西)
| 项目 | 内容 |
|---|---|
| 概念 |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期限 |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 |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
| 留置物的保管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8、定金
| 项目 | 内容 |
|---|---|
| 概念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
| 生效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
| 数额 |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定金的处理
- 履约后定金的处理
- 可以收回定金
- 也可以抵作价款
- 违约后定金的处理
-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概述
(1)保险的内涵
- 投保人-交保费的人
- 保险人-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为投保人
- 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案例:丈夫给妻子买意外保险,女儿是受益人
(2)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 险种 | 规定 |
|---|---|
| 财产保险 | 1. 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2.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
| 人身保险 | 1. 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费 2.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 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
(3)保险索赔(多重投保)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4)建筑领域险种梳理
| 险种 | 保险对象 | 性质 |
|---|---|---|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项目 | 自愿 |
| 安装工程一切险 | 项目 | 自愿 |
| 工伤保险 | 施工企业职工 | 强制 |
|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 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 自愿 |
2、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涵
| 保险 | 项目 | 内容 |
|---|---|---|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对象 | 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
| 原因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 |
| 时间 |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 |
| 第三者责任险 | 原因 | 与工地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谁是第三者 | 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 |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项目 | 内容 |
|---|---|
| 投保人 |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
| 被保险人 |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 |
(3)保险责任范围
| 项目 | 内容 |
|---|---|
| 建设工程一切险 | 自然事件(灾害)(包括地震、火灾、爆炸) 意外事故 |
| 第三者责任险 | 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注意是工程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不是第三人给工程带的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 类别 | 除外责任 | 内容 |
|---|---|---|
| 一 |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 1. 自然磨损 2.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失灵损失 3.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4. 盘亏 |
| 二 | 责任事故 |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2.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
| 三 |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 1.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2.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3. 期限终止前以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
| 四 | 已有其他保障 |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
(5)保险期限
3、安装工程一切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车考核期
- 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按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第九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 法律责任的概念(三种情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 基本种类(五种):
- 违宪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 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征(四大特征)
-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法律义务是前提)
- 是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
-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机构与程序)
-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强制保障)
3、三种法律责任要点
| 法律责任 | 要点 |
|---|---|
| 民事行为 (民-民) |
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本质上是为了补偿受损害人,而非体现对施害方的惩罚 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
| 行政责任 (官-民,官内部) |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 |
| 刑事责任 (国家-犯罪) |
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
4、四种责任的承担方式
| 民事行为 (民-民) |
行政责任 (官-民,官内部) |
刑事责任 (国家-犯罪) |
||
|---|---|---|---|---|
| 侵权/违约11项 | 行政处罚 (对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分 (对内部工作人员) |
主刑 | 附加刑 |
|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
重难点辨析
| 项目 | 内容 |
|---|---|
| 关于钱 |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罚款 刑罚–罚金 |
| 关于没收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刑罚–没收财产(不限于此次违法的财产) |
5、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 返还财产(折价返还:约定价+市场价)
- 修理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6、建设工程领域的刑事责任(四大罪)
【重点难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 罪名 | 典型情况 |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3+100)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